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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执3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余云霞申请执行张世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云霞,张世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3241号申请执行人:余云霞,女,汉族,1984年11月22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被执行人:张世传,男,汉族,1964年6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执行余云霞申请执行张世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11民初414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张世传欠申请执行人余云霞购房定金30000元,违约金198000元,案件受理费2197元,执行费3320元,合计233517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张世传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233517元及利息(以228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6年7月22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雯雯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唐 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