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2民初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曹国涛与罗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国涛,罗生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922民初258号原告:曹国涛,男,198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罗生军,男,197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原告曹国涛与被告罗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国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罗生军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国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9月25日,被告因需资金周转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处于帮忙之心借给被告35000元。当时被告让原告直接将35000元汇入卡号为62×××12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汇入时间为2016年9月23日。2016年9月2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现金叁万伍仟元整(¥35000元),罗生军,2016年9月25日。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均未果。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拒不偿还借款,违背诚信原则,构成违约,故诉至法院。被告罗生军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罗生军于2016年9月25日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借到现金叁万伍仟元整(¥35000元)罗生军2016年9月25日”。被告罗生军并未偿还上述借款。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据、邮政储蓄银行客户交易记录明细表及庭审笔录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罗生军借原告曹国涛35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足以认定。故原告曹国涛要求被告罗生军偿还借款3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罗生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曹国涛借款35000元。如果赔偿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被告罗生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瑞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戴晓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