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1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郑丽杰与杨晓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丽杰,杨晓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1572号原告:郑丽杰,女,1964年3月15日出生,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杨晓利,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郑丽杰与被告杨晓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郑丽杰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郑丽杰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丽杰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40元,计65元(原告已预交),由郑丽杰负担。审判员 杨锐琪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新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