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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1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郑丽杰与杨晓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丽杰,杨晓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1572号原告:郑丽杰,女,1964年3月15日出生,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杨晓利,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郑丽杰与被告杨晓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郑丽杰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郑丽杰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丽杰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40元,计65元(原告已预交),由郑丽杰负担。审判员  杨锐琪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新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