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4执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光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光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604执636号被拘留人:宁光生。本院在执行宋继良与宁光生(2017)浙0604执636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宁光生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