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9民初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牛怀平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怀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9民初944号原告:牛怀平,女,1961年4月26日生,汉族,山西省原平市人。委托代理人:王建明,石家庄市藁城兴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地址:石家庄市裕华区育才街170号中悦大厦2单元20、21层。负责人:邓坦克,该公司经理。原告牛怀平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牛怀平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牛怀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牛怀平承担。审判员 马召彦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