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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03民初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原告谢维峰与被告黄金州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维峰,黄金州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03民初667号原告谢维峰。被告黄金州。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维峰与被告黄金州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谢维峰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其预交后,原告谢维峰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交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苏晓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漆朝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