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03民初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原告谢维峰与被告黄金州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维峰,黄金州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03民初667号原告谢维峰。被告黄金州。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维峰与被告黄金州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谢维峰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其预交后,原告谢维峰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交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苏晓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漆朝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