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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民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马鞍山钢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输送设备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钢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输送设备分公司,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民初10号申请人:马鞍山钢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雨山路马建大院。法定代表人:张成华,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良茂,江西萍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输送设备分公司,住所地:辽宁市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1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6965285150。法定代表人:王瑀,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市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16号,912101067931971483。法定代表人:刘鹤群,公司董事长。申请人马鞍山钢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输送设备分公司、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马鞍山钢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输送设备分公司、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1100万元。申请人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马鞍山钢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输送设备分公司、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计人民币1100万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马鞍山钢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待本案结案时依照当事人责任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曾东林审 判 员  周丽娜代理审判员  蔡美来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胡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