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02民初2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张霞与曹发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霞,曹发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初2166号原告:张霞,女,1990年12月1日出生,武威市人,住武威市。被告:曹发明,男,1984年出生,武威市人,住武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霞与被告曹发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霞在未给被告曹发明送达起诉状副本前以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霞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霞负担。审判员 李秉诚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寇明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