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2执保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安庆市蓝景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王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庆市蓝景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王霞,何轶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2执保56号申请人安庆市蓝景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华中西路1。法定代表人:、陶腊梅,总经理。被申请人王霞,女,1966年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被申请人何轶伦,男,1992年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申请人安庆市蓝景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霞、何轶伦价值5万元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庆市蓝景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霞、何轶伦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方长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白兆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