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3民初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袁金涛与十堰市路路通物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金涛,十堰市路路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3民初260号原告:袁金涛,男,199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勇,十堰市郧阳区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十堰市路路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西城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宝均,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袁金涛诉被告十堰市路路通物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袁金涛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袁金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金涛撤诉。案件受理费5063元,减半收取2531.5元,由原告袁金涛负担。审判员 胡韵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静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