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3执2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叶凤波与被执行人王炎、南京零度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凤泼,王炎,南京零度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3执2018号-1申请执行人叶凤泼,男,汉族,1977年5月17日生。被执行人王炎,男,汉族,1981年9月21日生。被执行人南京零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98号649室。申请执行人叶凤波与被执行人王炎、南京零度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栖民初字第36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叶凤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房产信息及人员下落,除轮候查封王炎名下两部车辆外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现已将被执行人王炎、南京零度科技有限公司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轮候查封王炎名下两部车辆外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相应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栖民初字第36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 行 长 杨 军执 行 员 林志栋执 行 员 朱 悦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见习书记员 崔凯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