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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1民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冀永胜与常召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永胜,常召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121民初578号原告:冀永胜,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福,土默特左旗陶思浩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常召兵,农民。原告冀永胜与被告常召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冀永胜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福、常召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冀永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常召兵给付冀永胜借款20000元,利息20000元,本利共计40000元,并由常召兵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2年4月13日常召兵向冀永胜借款20000元,约定利息为每年每1万元2000元,冀永胜将钱款交付于常召兵,常召兵为冀永胜写下借据。后冀永胜急用钱向常召兵索要本金及利息,被告推诿至今。常召兵从2014年4月13日至2017年4月13日共计5年,利息为20000元。常召兵承认冀永胜所主张的借款及利息,但认为,现无钱一次性偿还,今年还一万,明年还一万。本院认为,常召兵承认冀永胜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冀永胜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对于冀永胜要求常召兵给付借款20000元,利息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常召兵在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冀永胜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20000元,合计40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被告常召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 岩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侯昱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