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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523民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黄茂林与青海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茂林,青海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523民初153号原告黄茂林,男,个体户。被告青海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法定代表人师存国,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茂林与被告青海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茂林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茂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茂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32.15元,减半收取6466.07元,由原告黄茂林负担。审判员 金 银 珠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柔金措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