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929执2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周美玲申请执行李晋华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岢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岢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美玲,李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929执2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美玲,女,197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岢岚县人。被执行人李晋华,男,197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岢岚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晋0929民初10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美玲与被执行人李晋华借款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1月3日向被执行人李晋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40000元、利息16800元、案件受理费1125元、执行费752元,共计5867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留了被执行人李晋华工资收入,本案在一定期限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2016)晋0929民初10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晓宇审判员 张成林审判员 赵忠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孙 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