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行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张金成与民权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成,民权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4行初13号原告张金成,男,1970年05月0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被告民权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商丘市民权县人民路。法定代表人张团结,该县政府县长。委托代理人程明明,该县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亓帅,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成诉被告民权县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张金成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金成自愿撤回对被告民权县人民政府的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系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金成负担。审判长 何彬审判员 冯明审判员 牛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闫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