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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行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张金成与民权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成,民权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4行初13号原告张金成,男,1970年05月0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被告民权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商丘市民权县人民路。法定代表人张团结,该县政府县长。委托代理人程明明,该县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亓帅,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成诉被告民权县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张金成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金成自愿撤回对被告民权县人民政府的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系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金成负担。审判长  何彬审判员  冯明审判员  牛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闫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