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03执恢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XX、田承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田承厚,刘尚玲,田帅,任娟,山东金挚联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恢428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田承厚,男,196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桓台县。被执行人:刘尚玲,女,196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桓台县。被执行人:田帅,男,199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任娟,女,198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山东金挚联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共青团西路120号时代大厦。本案执行的XX申请执行田承厚、刘尚玲、田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5)张民初字第8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昌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郑云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