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民初1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郑州金牛建业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与登封市金星能源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袁卫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金牛建业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登封市金星能源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袁卫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1719号原告:郑州金牛建业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登封市。法定代表人:李太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中选,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登封市金星能源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法定代表人:袁卫星,该公司负责人。被告:袁卫星,男,汉族,1971年8月4日出生,住登封市。原告郑州金牛建业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牛建业)与被告登封市金星能源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星公司)、袁卫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立案。原告金牛建业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牛建业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金牛建业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225元,减半收取计4612.5元,由原告郑州金牛建业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牛文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周梦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