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刑初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甲打木果勒伍小林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勒伍小林,甲打木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2刑初39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勒伍小林,男,1998年7月28日出生于四川省昭觉县,彝族,文盲,农民,住四川省昭觉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日被捉获,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被告人甲打木果,男,1990年8月5日出生于四川省昭觉县,彝族,文盲,农民,住四川省昭觉县。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24日被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2015年3月1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6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6年9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日被捉获,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北检刑诉[2017]3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勒伍小林、甲打木果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勒伍小林、甲打木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27日凌晨,被告人勒伍小林、甲打木果伙同他人携带手套、手电等工具,翻墙进入重庆市渝北区XX街道XX路XX巷XX号XX小区,采取翻窗进入被害人曾某位于该小区XX栋负X-X的家中,盗走价值814元的华为荣耀畅玩5C手机一部和装有现金2170元的手提包一个。随后,上述人员翻窗进入被害人舒某某位于该小区10栋负X-X的家中,盗走手提包内现金300元和项链一条。随后,上述人员翻阳台进入被害人蒲某某位于该小区XX栋X-X的家中,盗走装有现金200元的双肩包一个。2016年11月2日,被告人勒伍小林、甲打木果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勒伍小林、甲打木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被害人曾某、舒某某、蒲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勒伍小林、甲打木果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勒伍小林、甲打木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勒伍小林、甲打木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甲打木果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对其盗窃的财物依法责令退赔。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勒伍小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日起至2017年5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甲打木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日起至2017年8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三、责令被告人勒伍小林、甲打木果退赔被害人曾某经济损失2984元,退赔被害人舒某某经济损失300元,退赔被害人蒲某某经济损失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刘杨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胡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