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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民初1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孟连营诉梁钰荣、段苹芮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连营,德州市乐源实业有限公司,梁钰荣,段苹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民初1032号申请人:孟连营。被申请人:德州市乐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钰荣,总经理。被申请人:梁钰荣。被申请人:段苹芮。原告孟连营诉被告德州市乐源实业有限公司、梁钰荣、段苹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孟连营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25万元银行存款或者查封被申请人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其名下的座落在德城区新华路91号8号楼3单元302号房产(房权证鲁德字第787**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孟连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德州市乐源实业有限公司、梁钰荣、段苹芮名下银行存款25万元或者查封其他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冬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晨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