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1民初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夏忠虎与张建军、黄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忠虎,张建军,黄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1民初333号原告:夏忠虎,男,198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告:张建军,男,198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被告:黄菲,女,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原告夏忠虎诉被告张建军、黄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吕建军独任进行了审理。2017年4月5日,原告夏忠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忠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忠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夏忠虎负担。审判员 吕建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