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06执3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铜陵县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与铜陵县吉安木业有限公司、朱吉安、铜陵市永胜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王前胜、查兴合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县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铜陵县吉安木业有限公司,朱吉安,铜陵市永胜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王前胜,查兴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6执3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铜陵县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顺安镇。被执行人:铜陵县吉安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钟鸣镇。法定代表人:朱吉安。被执行人:朱吉安,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钟鸣镇。被执行人:铜陵市永胜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王前胜。被执行人:王前胜,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顺安镇。被执行人:查兴合,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东联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铜陵县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铜陵县吉安木业有限公司、朱吉安、铜陵市永胜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王前胜、查兴合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询五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松华审判员 高建国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钱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