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刑终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李青松信用卡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青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刑终215号原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青松,男,1977年7月22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汉族,专科文化,原系山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职工,案发前住本市。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0月9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审理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青松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1月9日作出(2016)晋0106刑初893号刑事判决,认定李青松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原审被告人李青松不服,以其不是恶意透支,原审量刑过重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李青松犯信用卡诈骗罪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6刑初893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原俊婧审判员 李瑞明审判员 张国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晓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