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21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与高长松、陈秀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高长松,陈秀莲,高结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721执4号申请人: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住所地:东至县尧渡镇建设路87号。法定代表人:戴正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斌,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高长松,男,196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至县被执行人:陈秀莲,女,196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高结龙,男,196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与被执行人高长松、陈秀莲、高结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47174.12元及利息,已执行标的0元,剩余执行标的47174.12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高长松、陈秀莲、高结龙家庭经济困难,暂无履行能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敦胜审判员 叶宏开审判员 周国富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姜焱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