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北京华丰兴源纺织品商行与谢首庆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华丰兴源纺织品商行,谢首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63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华丰兴源纺织品商行(业主赵素英,女,197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浙江省乐清市淡溪镇马岙村),经营地北京市丰台区北方世贸轻纺城市场B区**座*******号。被执行人:谢首庆,男,197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我院在执行北京华丰兴源纺织品商行与谢首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谢首庆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北京华丰兴源纺织品商行询问,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谢首庆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谢首庆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华丰兴源纺织品商行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 风审判员 马世平审判员 赵 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郑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