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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3执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郑翠英、梁永彬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翠英,梁永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3执477号申请执行人:郑翠英,女,195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梁永彬,男,197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7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梁永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梁永彬银行存款315330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梁永彬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章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魏莱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赣01**执477号南昌市市场监督和质量管理局:本院受理郑翠英申请执行梁永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赣0103执477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请予以协助执行以下事项: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梁永彬在江西开心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4.11%的股份,查封期限为两年。(原查封案号为:(2015)西民初字第792号)附:执行裁定书壹份。二○一七年四月五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