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民辖终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新疆特变电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昌吉市华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疆特变电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昌吉市华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新23民辖终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特变电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亚细亚路6号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胡述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昌吉市华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北京北路1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吴仁国,系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新疆特变电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奇台县人民法院(2016)新2325民初31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新疆特变电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因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7.1条明确约定01lydyh0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01lydyh01,鉴于双方对管辖权已有明确约定,且上诉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也在昌吉市,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昌吉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经招投标签订了两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由昌吉市华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建新疆特变电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奇台县特变金域新城一期工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专属管辖,因双方协议管辖约定违反专属管辖规定,该协议约定无效。奇台县人民法院以不动产所在地确定管辖并无不当。故上诉人新疆特变电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新疆特变电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辉 审 判 员 董蕾 代理审判员 拾胡拉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肖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