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民初第2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阮秋志与柳继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秋志,柳继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第2087号原告阮秋志,男,汉族,住哈尔滨市。委托代理人吴科技,黑龙江仁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科宇,黑龙江仁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继忠,男,,住哈尔滨市。本院受理原告阮秋志与被告柳继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经审查,原告住所地为南岗区,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王东来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明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