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3民初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新润空调器销售有限公司与安吉栖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新润空调器销售有限公司,安吉栖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23民初826号原告:上海浦东新润空调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浦东新区川沙镇石皮路2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30577920X。法定代表人:季立新。委托代理人:张卫东,上海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吉栖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山川乡山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0797442712。法定代表人:文静。原告上海浦东新润空调器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润公司”)与被告安吉栖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栖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月2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空调款158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91600元,以上合计2496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91600元(按总价458000元*20%)。原告新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季立新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卫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栖居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1月26日,原告新润公司与被告栖居公司签订《美的商用空调销售安装合同书》一份,约定由原告向被告销售美的空调、空气能并负责安装,合同优惠后总价为40万元,合同签订后先支付25万元,余款15万元在2015年12月30日前付清,若被告未按约付款,每逾期一天,按合同总金额支付给原告1%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携空调上门安装。2015年6月1日,经双方对账,确认最终优惠后货款为458000元,被告于2015年2月26日支付了30万元,尚欠158000元。2017年1月21日,被告通过德清秘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账户支付给原告158000元。但原告认为被告付款逾期,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准上述诉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空调销售安装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双方均为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因双方在合同中对付款方式进行了约定,但被告在双方结算后并未按约定期限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双方在合同中已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作出约定,虽然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但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合同总额的20%承担违约责任更高于此标准,因此,本院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调整,按月利率2%从2015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2017年1月21日止为40764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吉栖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浦东新润空调器销售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40764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045元(已减半),由原告上海浦东新润空调器销售有限公司负担580元,被告安吉栖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6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