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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4民初2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贾敬刚与聂占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敬刚,聂占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4民初2589号原告贾敬刚,男,汉族,1954年4月3日出生,现住高碑店市,。委托代理人柯润清,高碑店市兴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聂占军,男,汉族,1968年10月6日出生,现住高碑店市,。委托代理人钱国栋,高碑店市安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敬刚诉被告聂占军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敬刚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敬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敬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贾敬刚负担。审 判 长  张秋丽人民陪审员  张 娜人民陪审员  刘素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