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3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某1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1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3刑初14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1,女,1967年9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6年5月18日因赌博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5月31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取保候审。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以宁栖检诉刑诉〔2017〕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1犯赌博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至2016年5月间,被告人陈某1租用南京市栖霞区晓庄国际广场1幢1715房间,购置麻将机,以召集他人以打麻将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并让赵某(另案处理)负责照顾赌客或代为抽头,抽头所得被告人陈某1、赵某约定按照80%、20%分成。2016年5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1及赵某二人召集赌博人员王某1、王某2、陈某、唐某、查某、曹某6人在上述地点以打麻将方式进行赌博活动,被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查获赌资共计人民币5139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1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且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1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1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1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二、现场查获的作案工具麻将机二台及赌资人民币五万一千三百九十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洁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朱绍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