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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2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潘显春与王文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显春,王文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82民初85号原告:潘显春,男,住肇东市。被告:王文富,男,住肇东市。原告潘显春与被告王文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显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文富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潘显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欠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18,000元,2、要求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5年6月5日在原告处借款30,000元,约定用款1个月,月利3分,并由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1张。逾期后,被告未能偿还欠款,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付。被告王文富在举证期限内未答辩亦未向法院提供任何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因被告王文富未出庭参加诉讼,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及原告提交的证据,本案事实认定如下:2015年6月5日,被告王文富在原告处借款30,000元,约定用款1个月,利息3分,并由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1张。后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不给付,被告现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双方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本案中,被告王文富应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拒不偿还的行为明显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王文富偿还借款30,000元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月利3分给付利息18,000元的请求偏高,应予调整为年利率24%。被告王文富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所述,原告潘显春的诉请,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文富欠原告潘显春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12,000元,共计4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雪野人民陪审员  张淑琴人民陪审员  杨希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丛晓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