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83民初2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建瓯市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建瓯市群升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瓯市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瓯市群升置业有限公司,建瓯市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瓯市群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83民初2857号原告:建瓯市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住所地建瓯市中山路432号房地产管理处5楼,组织机构代码:669299200。负责人:程少华。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其宝,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相琴,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建瓯市群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中山东路中环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359787325X9。法定代表人:游恩和。原告建瓯市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被告建瓯市群升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以情况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瓯市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8735元,减半收取为4368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圣涛审 判 员 陈瑞完代理审判员 陈明耀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赵沁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