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82民初1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三河市兴海混凝土有限公司、廊坊市翰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河市兴海混凝土有限公司,廊坊市翰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1983号申请人三河市兴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泃阳镇赵屠庄。法定代表人张淑文,总经理。被申请人廊坊市翰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区京哈路北侧水务局综合楼。法定代表人李明,执行董事。申请人三河市兴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廊坊市翰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三河市兴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廊坊市翰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25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廊坊市翰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25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沈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建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