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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84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义先与武汉东方希望动物营养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义先,武汉东方希望动物营养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84民初151号原告:刘义先,男,汉族,湖北省京山县人,住湖北省京山县。诉讼委托代理人:陈晓峰,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武汉东方希望动物营养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经济开发区新河工业园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46622844957法定代表人:刘云贵,董事长。诉讼委托代理人:宁艳,系被告武汉东方希望动物营养有限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诉讼委托代理人:曹继洪,系被告武汉东方希望动物营养有限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刘义先与被告武汉东方希望动物营养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义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义先撤诉。案件受理费558元,减半收取计276元,由原告刘义先负担。审判员 朱 磊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熊汉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