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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5民初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任建宁、李灿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建宁,李灿高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5民初586号原告: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梓潼县文昌镇文昌路中段677号。法定代表人:兰云海。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华,男,生于1974年11月18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被告:任建宁,男,生于1990年8月10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被告:李灿高,男,生于1967年11月17日,汉族,四川省简阳县人。原告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任建宁、李灿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案件受理后被告积极筹措资金已向原告履行完合同义务,2017年4月5日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庞元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胡 斌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