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3执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张守江与赵连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守江,赵连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23执415号申请执行人张守江,男,197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地址黑龙江省龙江县龙兴镇。被执行人赵连柱,男,1984年10月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地址扎赉特旗。本院在执行张守江申请赵连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于2017年4月5日被执行人给付了执行款,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2223执415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海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何金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