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执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湖北华亿电气有限公司、湘潭市三湘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耒阳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华亿电气有限公司,湘潭市三湘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耒阳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719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华亿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关凤路中段江夏藏龙岛科技园。法定代表人陈国春,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湘潭市三湘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耒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耒阳市五里牌办事处金杯居委会金星路西段今天连锁酒店四楼8410号。法定代表人李连生,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湖北华亿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湘潭市三湘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耒阳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的(2016)鄂0115民初37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3月30日权利人湖北华亿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湘潭市三湘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耒阳市分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湘潭市三湘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耒阳市分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232640元、违约金8316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088元、执行费4637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湘潭市三湘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耒阳市分公司存款32352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游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