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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民终1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常大卫、许一凡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大卫,许一凡,李春忙,常敬超,刘璐璐,沁阳市金恒瑞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终11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大卫,男,196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许一凡,男,197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原审被告李春忙,女,196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原审被告常敬超,男,198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原审被告刘璐璐,女,198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沁阳市金恒瑞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产业集聚区沁北园区。法定代表人:常大卫,任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常大卫因与被上诉人许一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2016)豫0882民初1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裴永胜审判员  张前进审判员  胡永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