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2民初1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夏文芳与沈宝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文芳,沈宝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2民初1178号原告:夏文芳,女,197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被告:沈宝龙,男,1987年3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遵义市红花岗区。原告夏文芳与被告沈宝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夏文芳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文芳撤诉。案件受理费365.00元,减半收取计185.00元,由原告夏文芳负担。审判员 莫红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