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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2民初1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夏文芳与沈宝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文芳,沈宝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2民初1178号原告:夏文芳,女,197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被告:沈宝龙,男,1987年3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遵义市红花岗区。原告夏文芳与被告沈宝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夏文芳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文芳撤诉。案件受理费365.00元,减半收取计185.00元,由原告夏文芳负担。审判员  莫红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