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2民初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芜湖市双阳服装有限公司与昆山华博服装面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市双阳服装有限公司,昆山华博服装面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2民初923号申请人:芜湖市双阳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6709454419。法定代表人:徐谋云,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昆山华博服装面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9694153X8。法定代表人:蔡照银,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芜湖市双阳服装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昆山华博服装面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芜湖市双阳服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人民币10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昆山华博服装面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芜湖市双阳服装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皖B×××××小型普通客车为其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芜湖市双阳服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芜湖市双阳服装有限公司所有的皖B×××××小型普通客车。二、在人民币10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昆山华博服装面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贺雁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耿韵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