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827民初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肖某与张某某、彭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张某某,彭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遂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7民初459号原告:肖某,男,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安乡县。被告:张某某,女,汉族,居民,住遂川县。被告:彭某某,男,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与被告张某某、彭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返还房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11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彭玉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肖彦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