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321民初1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安徽怀远本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省江北淝河养殖有限公司、怀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怀远本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江北淝河养殖有限公司,怀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凯强,张凯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1366号原告:安徽怀远本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榴城镇阳光花园小区1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140321591433579D。法定代表人:陈丽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玲玲,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琛,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江北淝河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淝河乡中黄村,注册号340321000013459(1-1)。法定代表人:张凯强,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怀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榴城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675852789C(1-1)。法定代表人:李绪林,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凯强,男,199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江北淝河养殖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张凯丽,女,198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安徽怀远本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江北淝河养殖有限公司、怀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凯强、张凯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安徽怀远本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怀远本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怀远本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怀远本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绍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施 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