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03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瑞与被告赵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赵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3民初110号原告:王瑞,男。委托代理人:刘静,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镇弘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忠。原告王瑞与被告赵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王瑞诉称,请求判令被告赵忠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5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3日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以年息6%计息);诉讼费由被告赵忠负担。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被告,应提供被告的准确身份信息,现原告提供的被告赵忠住所地找不到被告,属无明确被告,依法应予以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25.00元退回原告王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长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