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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4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义乌市中国小商品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傅根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中国小商品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傅根高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4383号原告:义乌市中国小商品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义乌市稠城街道丹溪北路238号。法定代表人:王进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巍,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义超,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根高,男,197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审理义乌市中国小商品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傅根高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原告义乌市中国小商品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傅根高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中国小商品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中国小商品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傅根高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义乌市中国小商品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俞 玮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天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