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民初1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诉罗知洪、赵红蓉、罗佳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罗知洪,赵红蓉,罗佳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1208号原告: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下东大街216号喜年广场10楼2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碧霞,女,198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县,系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爽,女,199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系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告:罗知洪,男,197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被告:赵红蓉,女,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被告:罗佳玉,女,199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罗知洪、赵红蓉、罗佳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罗知洪、赵红蓉、罗佳玉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49元,减半收取274.5元,由原告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赖婷婷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