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30民初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罗成海与倪德伟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成海,倪德伟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30民初430号原告:罗成海,男,汉族,1962年10月19日生,住河南省桐柏县。被告:倪德伟,女,汉族,1969年9月21日,住河南省桐柏县。原告罗成海诉被告倪德伟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成海及被告倪德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成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2.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住房系东西相邻,2016年10月被告在其五楼楼顶加盖彩板房,挡住原告东开窗户,导致原告室内无法正常通风、采光。被告辩称,原被告居住的房屋系东西相邻,且两建筑物均坐北朝南且在同一直线,相隔约70公分,不存在相邻关系的通风采光侵权问题,另被告在其楼顶建房主要是为了防止楼顶漏水,且施工时原告是明知的,原告的请求依法不能成立。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住房并排坐北朝南,双方所居住的楼房间距约70公分。原告罗成海住六楼居西,被告倪德伟住五楼居东。原告罗成海的房子东墙有一个窗户,被告倪德伟在其楼顶加盖有彩板房。本院认为,原被告房屋东西相邻,均坐北向南,通风和采光主要来自南北方向,居于原告东侧的被告在其楼顶加盖彩板房,并不影响到原告居住房屋的正常通风采光,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罗成海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冀晓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周 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