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02财保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唐兴华、李峰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兴华,李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财保125号申请人:唐兴华,男,196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申请人:李峰,男,196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申请人唐兴华因与被申请人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李峰坐落于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房产一处(房产证号:杨xxxx**号)。申请人唐兴华已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的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丹华山庄一处(权证字号:亳字第xxxxxx号)及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亳古路谯苑小区房产一处(权证字号:亳字第xxxxxx号)为其保全行为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在诉前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李峰坐落于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一处(房产证号:杨xxxx**号)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查封申请人唐兴华所有的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丹华山庄一处(权证字号:亳字第xxxxxx号)及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亳古路谯苑小区房产一处(权证字号:亳字第xxxxxx号)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唐兴华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万玉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谭政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