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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1311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东莞市圣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广东建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南城分公司、广东建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圣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广东建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南城分公司,广东建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13118号之二原告:东莞市圣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美景中路186号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583449661。法定代表人:陈锡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淑贞,广东莞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舒荣,广东莞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建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南城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西平坡头村西区北二巷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304081639T。负责人:彭绿山。被告:广东建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43号米兰苑翠竹阁202、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000190383662N。法定代表人:彭超坦。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圣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建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建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南城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日以原告现另寻解决途径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圣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建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建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南城分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已减半收取为2102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6029元,由原告东莞市圣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瑞良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谢仲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