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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6执2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6执249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8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本区,被执行人徐某某,男,197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安陆市,申请执行人张水华与被执行人徐爱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作出的(2015)鄂黄陂盘民重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水华于2016年11月0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0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查明,立案后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徐某某的财产依法采取查控执行措施,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徐某某的银行存款9840.16元后,申请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将被执行人徐爱华纳入失信人名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5)鄂黄陂盘民重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进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冯维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