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7102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原告何海宾诉被告西安市蓝天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海宾,西安蓝天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噪声污染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7102民初86号原告何海宾,男,汉族,现住西安市雁塔区西万路37号竹园阳光嘉园小区。被告西安蓝天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西万路1号。法定代表人朱祖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江晖,西安蓝天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温玉洁,西安蓝天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法务。被告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经二路102号。法定代表人刘新潮,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海宾与被告西安蓝天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海宾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递交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海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1.00元,减半收取475.50元,由原告何海宾负担。审 判 长 冯 悦代理审判员 薛科平人民陪审员 曹文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郭 晗 关注公众号“”